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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5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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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人員非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不得造具記帳憑證;非根據合法之記帳憑證,不得記帳。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無原始憑證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58 條規定,會計人員無合法原始憑證不得造記帳憑證、無合法記帳憑證不得登帳,但結算轉帳等無原始憑證事項不在此限。

Q · 長官叫我沒憑證先入帳,我可以拒絕嗎?

可以,會計法 58 條是你拒絕的法律依據

依會計法第 58 條,會計人員非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不得造具記帳憑證、非根據合法之記帳憑證不得記帳。長官或民代施壓「先入帳、憑證之後再補」時,本條就是合法拒絕的依據。例外是整理結算、結算後轉帳等本來就沒有外部原始憑證的事項,不在此限。

深度解讀

這條短短兩句話,是整個政府會計防弊的脊椎骨。它要求:會計人員沒有合法的原始憑證,就不准做記帳憑證;沒有合法的記帳憑證,就不准登帳。換句話說,每一筆進入政府帳簿的錢,背後都必須有一張站得住腳的證明,環環相扣,斷一節就不准往下走。為什麼這對你重要?因為當長官或民代施壓要你「先入帳、憑證之後再補」、或要你用一張來路不明的單據核銷時,58 條就是你拒絕的法律靠山。它把「合法憑證」變成你不可退讓的底線,配合會計憑證、帳簿的偽造變造刑責,一旦你明知不合法還照做,扛責的是你。但書也很重要:整理結算、結算後轉帳這類本來就沒有外部原始憑證的事項,不在此限,否則會計人員會被一個根本不可能滿足的要求綁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非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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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58 條規定:「會計人員非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不得造具記帳憑證;非根據合法之記帳憑證,不得記帳。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5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