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 5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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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人員非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不得造具記帳憑證;非根據合法之記帳憑證,不得記帳。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無原始憑證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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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58 條規定,會計人員無合法原始憑證不得造記帳憑證、無合法記帳憑證不得登帳,但結算轉帳等無原始憑證事項不在此限。
Q · 長官叫我沒憑證先入帳,我可以拒絕嗎?
可以,會計法 58 條是你拒絕的法律依據
依會計法第 58 條,會計人員非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不得造具記帳憑證、非根據合法之記帳憑證不得記帳。長官或民代施壓「先入帳、憑證之後再補」時,本條就是合法拒絕的依據。例外是整理結算、結算後轉帳等本來就沒有外部原始憑證的事項,不在此限。
深度解讀
這條短短兩句話,是整個政府會計防弊的脊椎骨。它要求:會計人員沒有合法的原始憑證,就不准做記帳憑證;沒有合法的記帳憑證,就不准登帳。換句話說,每一筆進入政府帳簿的錢,背後都必須有一張站得住腳的證明,環環相扣,斷一節就不准往下走。為什麼這對你重要?因為當長官或民代施壓要你「先入帳、憑證之後再補」、或要你用一張來路不明的單據核銷時,58 條就是你拒絕的法律靠山。它把「合法憑證」變成你不可退讓的底線,配合會計憑證、帳簿的偽造變造刑責,一旦你明知不合法還照做,扛責的是你。但書也很重要:整理結算、結算後轉帳這類本來就沒有外部原始憑證的事項,不在此限,否則會計人員會被一個根本不可能滿足的要求綁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非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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