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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5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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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會計機關之事務簡單者,其原始憑證經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後,得用作記帳憑證,免製傳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57 條規定,事務簡單的分會計機關,原始憑證經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後,得直接作為記帳憑證,免製傳票。

Q · 小型分會計機關報帳一定要做傳票嗎?

事務簡單者免製傳票,但須機關長官與主辦會計雙簽

依會計法第 57 條,事務簡單的分會計機關不必每筆都製作傳票。原始憑證只要經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兩人簽名或蓋章後,即可直接用作記帳憑證。前提有二:一是單位確屬「事務簡單之分會計機關」,二是雙簽必須齊全。少任一簽章,或單位業務已擴大不再簡單,此簡化基礎即不成立。

深度解讀

不是每個會計單位都養得起一整套繁複流程。偏遠的分支機關、業務量很小的派出單位,如果硬要套用大機關那一套「原始憑證加記帳憑證」的雙文件流程,光是做傳票就會把僅有的一兩個人力耗光。57 條給這類「事務簡單」的分會計機關開了一道專屬後門:原始憑證只要經過機關長官和主辦會計人員「兩個人」簽名或蓋章後,就能直接當記帳憑證用,免做傳票。關鍵在那兩個簽章。它不是形式,是用「人的責任」換掉「文件的程序」。當你拿掉了傳票這道內部勾稽,雙簽就成了唯一的把關點,一旦出事,這兩個人就是第一線扛責的人。所以這條看似是放寬,其實是把責任壓縮到兩個人身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傳票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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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57 條規定:「各分會計機關之事務簡單者,其原始憑證經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後,得用作記帳憑證,免製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5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