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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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執行公款支付時限規定,各級機關應逐級嚴密監督,其規定如左:一、各機關首長或授權代簽人於核定付款憑證時,除隨時注意各承辦部門之規定時限外,並應指派高級人員負責實施實地檢查,每月一次;各主管機關主辦會計,對各該所屬機關應於每三個月派員實施抽查一次;各級政府主計機關 (行政院暨省 (市) 縣 (市) 地方政府主計處 (室) 於每三個月亦應派員就各主管機關實施抽查一次) 。 二、前項檢 (抽) 查結果,均應作成書面紀錄,除陳報各該機關首長外,並將檢查資料順序按月或按期裝訂成冊,列入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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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辦法第 12 條》,該條規定了公款支付時限的執行方式。首先,各級機關應逐級嚴密監督,包括指派高級人員負責實施實地檢查,每月一次;各主管機關主辦會計,對各該所屬機關應於每三個月派員實施抽查一次;以及各級政府主計機關也應於每三個月派員就各主管機關實施抽查一次。檢查結果應作成書面紀錄,並列入交代。 舉例:根據內政部公告,《內政部歲計處公告:修正「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辦法」》,該公告即為對法條的執行細則進行修正,以符合時局需求,並保障公款支付時限的執行品質。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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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