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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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購置 (定製) 財物及營繕工程之驗收,以及審 (複) 核應 (待) 付款單據時,如發現與原案及有關規定不合者,其須由受款人補正者,應一次通知補正,不得分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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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各機關購置 (定製) 財物及營繕工程之驗收,以及審 (複) 核應 (待) 付款單據時,如發現與原案及有關規定不合者,其須由受款人補正者,應一次通知補正,不得分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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