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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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加速公款支付時限,各機關購置 (定製) 財物及營繕工程,應於事前詳確訂明其名稱、品質、規範、圖說、型式、貨樣及其他特別規定,以為驗收之依據。至驗收所需時限,由各該主管機關依照審計程序,與分層負責精神,及實際情形,嚴予規定並加強督導實施。 依前項規定日期驗收合格,並經監視及有關人員簽章後,應視同完成審計程序,即按本辦法規定,於五日內完成付款手續。 前項規定於頒行時,應副知各級政府主計機關,作為實地抽查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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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辦法第10條的釋義。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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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