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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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部門執行付款後,應即日將傳票連同單據,加具現金結存日報退還主計部門登帳,主計部門簽收時,應詳細檢查所退還之傳票單據是否齊全無缺,及是否附有領款人之收款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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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辦法第 9 條,出納部門在執行付款後,應當即日將傳票連同單據,加具現金結存日報退還主計部門登帳。主計部門在簽收時,則應詳細檢查所退還之傳票單據是否齊全無缺,以及是否附有領款人之收款收據。 這項法條的目的在於確保出納部門所執行的付款程序是完整、透明、並能提供清晰的記錄。這有助於防止財務上的不當行為,並維護公款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規性。 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為上述的裁判書中所提及的出納科經主管核章後送會計室之日報表以及票據託收資料摘要查詢作業報表等。這些資料的交叉比對可以用以確認付款程序的完整性和合規性,進而判定有無財務上的不當行為。
- 傳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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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