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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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購置 (定製) 財物及營繕工程,應以預算之所定辦理。預算所定以外,不得為購置 (定製) 財物或營繕工程契約責任之承諾。其因原預算不足,須經流用、動支預備金或追加預算支應者,均應及時完成預算程序,俾符付款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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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辦法第 2 條規定了各機關在購置財物或營繕工程時應以預算為準,不得超出預算範圍進行契約承諾。如果因為原預算不足而需要流用、動支預備金或追加預算支應時,應及時完成預算程序,以符合付款時效。 舉例:依據上述法規,機關在購置財物或營繕工程時,若原預算不足以支付費用,就需要及時進行預算程序的修改或追加,以確保符合支付時效的規定。 參考資料: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辦法第 2 條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17
- 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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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