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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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接到應 (待) 付款單據後,對公款之支付,除天然災害者外,其時限如左: 一、緊急事項,隨到隨辦。 二、普通事項不得超過五天。 前項所稱天數,係指實際工作天,每天以八小時計算 (不包括例假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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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辦法第3條,各機關在接到應付款單據後,對公款的支付有明確的時限規定。對於緊急事項,應當隨到隨辦,也就是說需要立即處理。對於普通事項,則不得超過五天完成支付。在這裡的天數指的是實際工作天,並且每天以八小時計算,不包括例假日。 以該法規為例,如果一個機關在接到應付款單據後超過五天還未完成支付,而且這個事項並非緊急事項,則就違反了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辦法的規定。這可以作為監督機關進行監督和該機關自行改進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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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