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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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 (待) 付款項單據,在未經執行付款前,不得要求受款人事先出具收據,如係統一發票兼收據者,亦不得要求受款人事先加蓋「銀貨兩訖」或「款已收清」字樣,其因由支付處執行付款,而未能由原公司行號加註上項字樣者,應由主計部門經辦人員註明「貨物已驗收,貨款已由支付處以某某憑單簽發」字樣,並由負責複核人員簽章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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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應 (待) 付款項單據,在未經執行付款前,不得要求受款人事先出具收據,如係統一發票兼收據者,亦不得要求受款人事先加蓋「銀貨兩訖」或「款已收清」字樣,其因由支付處執行付款,而未能由原公司行號加註上項字樣者,應由主計部門經辦人員註明「貨物已驗收,貨款已由支付處以某某憑單簽發」字樣,並由負責複核人員簽章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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