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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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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關之材料直接保管人員交替時,應由交接雙方會同監交人員實地盤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第11條規定,當公營事業機關的材料直接保管人員交替時,應由交接雙方會同監交人員實地盤存。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材料交接時的透明度和完整性,避免有任何遺漏或損毀。根據該條例,盤存時應由交接雙方會同監交人員,這表示交接是由離任保管人員和接任保管人員共同進行,並由監交人員進行監督,以確保材料交接的準確性和安全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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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第 11 條規定:「公營事業機關之材料直接保管人員交替時,應由交接雙方會同監交人員實地盤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