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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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關之材料直接保管人員交替時,應由交接雙方會同監交人員實地盤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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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第11條規定,當公營事業機關的材料直接保管人員交替時,應由交接雙方會同監交人員實地盤存。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材料交接時的透明度和完整性,避免有任何遺漏或損毀。根據該條例,盤存時應由交接雙方會同監交人員,這表示交接是由離任保管人員和接任保管人員共同進行,並由監交人員進行監督,以確保材料交接的準確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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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