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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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關之材料管理部門對所需材料應辦理廠商徵信並隨時調查其來源、規範、市價與運雜費率,並搜集廠商之產品目錄及圖解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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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