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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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之採購其需檢驗者,應於事先索取樣品,於開標或比價前檢驗完竣,並嚴予保密;或應事先訂定品質與檢驗規範,如採購材料為系統設備之零組件及零星維護用料,其規格得照原製造廠規格或以樣品辦理採購,交貨驗收時,並應抽樣送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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