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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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稽察一定金額以上之招標、比價議價案件,應根據可靠資料,事先密定底價,於開標、比價、議價時,應報其上級主管機關,並通知審計機關派員監視,事後將合約或類似文件之副本,送審計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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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第18條規定,對於一定金額以上的招標、比價、議價案件,應根據可靠資料事先訂定底價,並在開標、比價、議價時報告上級主管機關,通知審計機關派員監視,並事後將合約或類似文件副本送審計機關備查。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可參照「機關營繕工程暨購置定製工程作業要點第六點」及「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例如,當機關進行一定金額以上的招標、比價、議價時,應事先依據相關法規訂定底價,並在進行招標時通知相關主管機關及審計機關,以確保透明度與合法性。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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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