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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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採購人員不得主持驗收或參與樣品檢驗工作;驗收接管人員,不得辦理監驗及檢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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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