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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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料總價在稽察一定金額以上時,應報請審計機關派員監視,但於緊急需用時,得視個案實際情形,事先敘明理由,函徵審計機關同意後,自行辦理,彙編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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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第22條,當購料總價在稽察一定金額以上時,應報請審計機關派員監視,但在緊急需用時,可以根據個案情況事先敘明理由,函徵審計機關同意後,自行辦理,彙編報備。 參考資料:根據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 107 年 6 月 12 日工程企字第 00000000000 號函的判決書,可以得知在特定情況下,公營事業機關在緊急需用時可以自行辦理購料,但必須先敘明理由,函徵審計機關同意後,才能自行辦理,並且需彙編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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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