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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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存儲地點應有個別之存料卡置於明顯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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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您提供的法規資料,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第30條規定材料存儲地點應有個別的存料卡置於明顯的地方。這表示在存儲材料的地點,應當設置明顯的存料卡,以便清楚標明存儲材料的相關資訊。 舉例來說,假設某公營事業機關的文件存檔室,根據這項規定,應當在每個存檔區域的入口處或其他明顯位置,放置存料卡以標示存放文件的內容、日期、編號等相關資訊,便於管理和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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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