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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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料部門領用材料時,應填寫領料單據,經主管機關或授權人核簽後,送交材料管理部門核對發料,並得經常參加盤點材料,適時適切充分運用存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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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第 31 條的法規內容和相關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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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