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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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耗用量如超過製造 (工作或工程) 通知單之所定,得由用料部門詳述原因,申請追加,報經各該機關首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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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材料耗用量如超過製造 (工作或工程) 通知單之所定,得由用料部門詳述原因,申請追加,報經各該機關首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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