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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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料預算應按期執行,各期或各項目間,不得互相流用。但遇施工計畫變更時,經各該機關首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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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第 9 條,其內容主要在規定用料預算應按期執行,不得互相流用,但在遇到施工計畫變更且經首長核准的情況下,則可以例外。這條法規的適用還需根據具體情況做出判斷。 參考資料: 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第 9 條 《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營事業及公共工程法規總覽》 舉例: 假設某公營事業機關的施工計畫發生了變更,並經首長核准後,機關在執行用料預算時可根據這條法規來調整用料的分配,而不受到原本的限制。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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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