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第 10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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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各該事業機關首長核定之呆料、廢料,應另行存儲並照利用、出售、交換、贈送等最有利之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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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經各該事業機關首長核定之呆料、廢料,應另行存儲並照利用、出售、交換、贈送等最有利之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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