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第 10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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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依前條方式處理之廢料,得由各該事業機關首長核准銷毀,並予派員監辦後銷帳,必要時並應通知審計機關派員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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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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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