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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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關之材料管理部門與其他各部門間之權責,應予明確劃分,並求密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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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第2條規定公營事業機關的材料管理部門與其他各部門之間的權責應有明確劃分,並求密切配合。這條規定是為了確保公營事業機關在材料管理上的效率和合作。該規則的參考來源可以是公營事業機關的管理章程或相關規定,以及過去的案例或裁決,以便解釋權責的明確劃分和配合的要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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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