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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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關對有關材料管理之每一職位,均應編訂職務說明書,列舉職位名稱,派用人員之資階,職掌事項之權限與責任,及工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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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第 3 條》,公營事業機關應為每一職位編訂職務說明書,其中包括職位名稱、派用人員的資階、職掌事項的權限與責任,以及工作說明。這條法規旨在明確規定公營事業機關對於材料管理相關職位的管理程序,以保障工作權責的明確性和透明度。 參考資料: 根據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第 3 條的規定,例如某公營事業機關根據這項法規編訂了一個具體的職務說明書,其中包括了該職位的名稱、派用人員的資階、職掌事項的權限與責任,以及工作說明。這些具體內容都符合法規的要求,保障了該職位工作的明確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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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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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