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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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領用後再行退回之材料,應視新舊程度,完整情形,按照原領用價值或參酌原價估價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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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