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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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關應就所需材料登報公告,徵求國內承辦廠商登記,由各廠商填送承辦材料廠商登記表,經審查合格後登記之,並隨時辦理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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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公營事業機關應就所需材料登報公告,徵求國內承辦廠商登記,由各廠商填送承辦材料廠商登記表,經審查合格後登記之,並隨時辦理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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