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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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採購之材料,其總值在稽察一定金額以上者,均以採招標方式辦理為原則,招標時,應在當地報紙廣告二日以上,及在本機關門首張貼公告五日以上,並通知審計機關派員監視,但須有三家以上之廠商投標,方得開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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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一次採購之材料,其總值在稽察一定金額以上者,均以採招標方式辦理為原則,招標時,應在當地報紙廣告二日以上,及在本機關門首張貼公告五日以上,並通知審計機關派員監視,但須有三家以上之廠商投標,方得開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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