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第 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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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採購之材料,其規範及手續等事項未能在公告內備載者,應印發投標須知,於廠商領取標單時發給之,投標須知所列各項條款必須審慎考慮,硬性規定,嚴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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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招標採購之材料,其規範及手續等事項未能在公告內備載者,應印發投標須知,於廠商領取標單時發給之,投標須知所列各項條款必須審慎考慮,硬性規定,嚴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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