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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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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料料,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比價辦理之;其價款在稽察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先列舉事實,敘明理由,徵得審計機關之同意: 一、採購之材料,經調查在同一地區內合格之投標廠商,不足三家者。 二、經公告招標後,參加投標廠商,連續兩次不足三家,或雖達三家,而採購標價超過預估底價,再行招標確有困難者。 三、經公告招標後,僅有二家廠商投標,如再行公告招標或另行辦理比價,無法應急者。 四、經行政院指定地區採購者。 五、確因緊急需要,必須爭取時效,不及公告招標辦理時,經列舉事實報上級主管機關准者。 六、因技術要求或應保守秘密,或因政府政策需要,不能公告招標經各級政府最高行政機關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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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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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標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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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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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第 45 條規定:「採購料料,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比價辦理之;其價款在稽察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先列舉事實,敘明理由,徵…」(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