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第 4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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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價採購材料,應在本機關門首張貼公告三日以上。公告內容應標明材料名稱、規範、數量、交貨期限、交貨地點、付款辦法及報價截止時間,並得在當地報紙刊登小型廣告,必要時得改以書面通知廠商報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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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