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第 5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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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所需與生產直接有關之材料,如數量龐大,市場供應分散,不能在同一地區同一時間如數購到者,經縝密計算成本及合法利潤,規定價格陳准上級機關商准審計機關同意後收購之。並參照本準則之規定辦理,辦理必要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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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