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第 5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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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稽察一定金額以上之議價採購案件,因需用迫切,如議價不成勢將引起嚴重影響者,得列舉理由,經上級機關核准價格,並徵得審計機關同意後逕行購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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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