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第 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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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稽察一定金額以上之議價採購案件,經決定後,應簽訂合約或類似文件,其對保報備及通知手續,應參照本準則之規定辦理之。其未達稽察一定金額者需否簽約,得由各機關自行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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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