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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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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稽察一定金額以上之議價採購案件,應參照本準則之規定預估底價,並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及通知審計機關派員監視。未達稽察一定金額者,應由材料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辦理之。議價係依成本加利潤之條件訂定合約者,如經審計機關查,發現承攬廠商合約項目之成本不實,致利潤超過原約定時,於接獲審計機關通知,應向原承攬廠商追回其差價,並於合約內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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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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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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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第 52 條規定:「凡在稽察一定金額以上之議價採購案件,應參照本準則之規定預估底價,並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及通知審計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