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第 5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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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稽察一定金額以上之議價採購案件,應參照本準則之規定預估底價,並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及通知審計機關派員監視。未達稽察一定金額者,應由材料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辦理之。議價係依成本加利潤之條件訂定合約者,如經審計機關查核,發現承攬廠商合約項目之成本不實,致利潤超過原約定時,於接獲審計機關通知,應向原承攬廠商追回其差價,並於合約內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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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