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第 6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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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經檢驗結果,如品質與約定之規範或樣品不符時,應不予收料,並由採購部門通知承商更換,如有短交不足或到期仍未補換者,應予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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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