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第 6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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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品質規範雖不盡符,但勉可使用,且因急需,不便等候更換者,得由材料使用單位、驗收人員會同監驗人員酌予核減價格,報請單位主管核准後驗收。但如在稽察一定金額以上者,仍應函徵審計機關同意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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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材料品質規範雖不盡符,但勉可使用,且因急需,不便等候更換者,得由材料使用單位、驗收人員會同監驗人員酌予核減價格,報請單位主管核准後驗收。但如在稽察一定金額以上者,仍應函徵審計機關同意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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