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第 6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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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購置之材料,如於訂購時規定以公證之數量及品質為準者,應照約定辦理,如有不符得照實收之材料列帳,並由材料管理部門,查明其差額之原因,為溢收或短收之報告,必要時應由各該事業機關陳報上級機關及通知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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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國外購置之材料,如於訂購時規定以公證之數量及品質為準者,應照約定辦理,如有不符得照實收之材料列帳,並由材料管理部門,查明其差額之原因,為溢收或短收之報告,必要時應由各該事業機關陳報上級機關及通知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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