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第 7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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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貨日期以確實送達約定地點之日期為準,如有檢驗不合格須掉換者,其掉換部分,則以最後掉換補送到達之日期為交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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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交貨日期以確實送達約定地點之日期為準,如有檢驗不合格須掉換者,其掉換部分,則以最後掉換補送到達之日期為交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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