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第 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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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經驗收後,應就驗收結果,填具材料驗收報告 (格式三) ,檢附有關憑證分送採購部門、料帳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 (編 註:附件三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二 九) 第 20067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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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