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各種會計制度設計準則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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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營業 (事業) 內部審核處理程序,應明定左列各事項: 一、內部審核準則。 二、會計事務審核程序。 三、財務審核程序。 四、財物審核程序。 五、工作審核程序。 六、績效衡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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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公有營業 (事業) 內部審核處理程序,應明定左列各事項: 一、內部審核準則。 二、會計事務審核程序。 三、財務審核程序。 四、財物審核程序。 五、工作審核程序。 六、績效衡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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