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各種會計制度設計準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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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會計基礎,除公庫出納會計外,應採權責發生制,使能正確表達財務狀況及經營績效或施政成果,並輔以收付實現制與契約責任制,以加強經費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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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