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各種會計制度設計準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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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會計制度之設計,應明定左列各事項: 一、本制度制定之依據及實施範圍。 二、本機關之組織與業務。 三、簿記組織系統圖。 四、會計報告之種類及其書表格式。 五、會計科目之分類及其編號。 六、會計簿籍之種類及其格式。 七、會計憑證之種類及其格式。 八、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 九、內部審核之處理程序。 十、其他應行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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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