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各種會計制度設計準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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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會計制度,應冠以機關名稱之全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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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各種會計制度設計準則第 5 條規定,各機關的會計制度應當以機關名稱的全銜為冠。這就是說,不同的機關在設計會計制度時,應當將機關名稱完整地冠在該制度上,以便於準確識別不同機關的會計制度。這樣的設計有助於確保會計制度的透明度和準確性。並且根據主計處的相關函文,可知會計簿籍等資料在除法定公開資料外的提供範圍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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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