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各種會計制度設計準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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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會計制度,應於本文之前加具總說明,闡明制度訂定之沿革、重要內容及核定權責機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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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各機關會計制度,應於本文之前加具總說明,闡明制度訂定之沿革、重要內容及核定權責機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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