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各種會計制度設計準則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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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電子計算機會計作業之系統設計,應有完整之文件,其內容應包含: 一、設計之依據。 二、應用之範圍。 三、編碼之方式。 四、整體與個別事項之作業流程。 五、系統設計之文件。 六、內部控制與稽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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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各機關電子計算機會計作業之系統設計,應有完整之文件,其內容應包含: 一、設計之依據。 二、應用之範圍。 三、編碼之方式。 四、整體與個別事項之作業流程。 五、系統設計之文件。 六、內部控制與稽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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