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各種會計制度設計準則 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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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會計制度,應隨時加以檢討,就其能否適應各級人員履行其管理與控制責任之要求,作效益之評核。遇組織變動或業務改變時,均應配合需要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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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政府各種會計制度設計準則第 37 條,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條,商業會計事務的處理應遵循該準則及相關法令,並且在組織變動或業務改變時,應配合需要進行修改。例如,某政府機關在進行組織變動或業務改變時,應根據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條的規定來檢討會計制度,並根據該準則進行必要的修改。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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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