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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施行細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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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擬具之調查實施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調查之目的。 二、調查區域範圍及對象。 三、調查項目及調查表式(包括調查項目之定義及填表說明)。 四、資料標準時期。 五、實施調查期間及進度。 六、調查方法。 七、抽樣設計(包括母體、抽樣方法及估計方法)。 八、結果表式及整理編製方法。 九、主辦、協辦機關或受託單位。 十、調查經費來源及明細。 十一、其他必要之事項。
  2. 2.前項第十款所定調查經費,中央主計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就調查人員因執行調查所需費用,訂定統一基準計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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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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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統計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擬具之調查實施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調查之目的。 二、調查區域範圍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統計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