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統計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1款,根據政府資料開放平台提供的資料,針對各機關調查實施計畫,確實需要先送其辦理統計業務的主計機構審核。舉例來說,某地方政府擬定了一個調查實施計畫,其中涉及統計相關的內容,依照統計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1款的規定,應先送該政府的主計機構審核後才能進行執行。 對於統計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2款,根據政府資料開放平台提供的資料,調查實施計畫如果需要送中央主計機關核定的話,在中央由辦理統計業務的一級主計機構報核;在地方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主計處報核。例如,某直轄市政府擬定了一個需要送中央主計機關核定的調查實施計畫,依照統計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2款的規定,該政府主計處應該先進行報核程序後才能進行進一步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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