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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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處為審議整體性資訊系統及各機關設置或應用電腦重大案件,得依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設電腦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由行政院所屬有關部會之副首長及學者專家擔任,並以行政院主計長為主任委員,副主計長為副主住委員,有關秘書事務由電子中心兼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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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行政院主計處為審議整體性資訊系統及各機關設置或應用電腦重大案件,得依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設電腦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由行政院所屬有關部會之副首長及學者專家擔任,並以行政院主計長為主任委員,副主計長為副主住委員,有關秘書事務由電子中心兼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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