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為配合政府年度預算之編製,中央各機關依第三條、第六條之規定設置或應用電腦應向行政院主計處申請之案件,應在年度概算規定送達日期十五日前送達。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應分別依各該政府所適用之總預算編製辦法之規定時限辦理。
回 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為配合政府年度預算之編製,中央各機關依第三條、第六條之規定設置或應用電腦應向行政院主計處申請之案件,應在年度概算規定送達日期十五日前送達。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應分別依各該政府所適用之總預算編製辦法之規定時限辦理。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