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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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中心得應各機關之要求,對其電腦作業提供輔導及協助並協調有關電腦系統之相互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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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電子中心得應各機關之要求,對其電腦作業提供輔導及協助並協調有關電腦系統之相互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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